12月的周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里寒气逼人。
旁听席就已坐满了人,有人是来看热闹的普通市民,有人是法律院校的学生,还有几个扛着摄像机的记者,镜头齐刷刷地对准了原告席——
李梅穿着一身黑色外套,袖口别着一朵小白花,张强扶着她的胳膊,两人的脸色都带着连日奔波的疲惫,却难掩眼中的期待。
杨晚栀提前半小时就到了法庭,她穿着一身熨帖的黑色西装,里面是白色衬衫,领口系着一条深色丝巾,手里提着一个黑色公文包,里面装着厚厚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她最后检查了一遍ppt,确认每一页的内容都清晰无误,又摸了摸口袋里的U盘——那里面存着所有电子证据的备份。
周明站在她身边,拍了拍她的肩膀:“别紧张,你准备得很充分。”
杨晚栀点点头,深吸一口气,目光落在法庭正中央的法徽上,那枚由麦穗、齿轮和华表组成的徽章,在白炽灯下泛着冷冽而庄严的光,让她原本有些紧绷的心,瞬间安定了下来。
上午十点整,法槌“咚”地一声落下,审判长身着法袍,在合议庭成员的陪同下走进法庭,全场立刻安静下来。
“现在开庭!”
审判长的声音洪亮而威严,“本案为原告李梅、张强诉被告市第一人民医院、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杨晚栀站起身,走到发言席前,微微鞠躬后,打开了面前的案卷。
“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她的声音清晰而坚定,没有丝毫怯场,“原告李梅系死者王建国的妻子,张强系死者之子。
二原告现就被告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院)在对王建国的心脏搭桥手术及术后护理中存在的医疗过失,以及被告康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医疗)生产的人工血管存在产品缺陷,导致王建国术后三日死亡一事,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二、判令二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不实报道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她顿了顿,目光扫过被告席——市一院的委托律师是业内有名的老律师张诚,头发花白,戴着一副金丝眼镜,正低头翻着案卷,神色淡然;
康泰医疗的委托律师赵宇坐在他身边,看到杨晚栀看过来,微微颔首,眼神复杂。杨晚栀收回目光,继续陈述:“2023年11月5日,王建国因冠心病入住市一院,经检查后,医生建议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并使用康泰医疗生产的人工血管。
术前,原告方已如实告知医生王建国的高血压病史,并按医嘱规律服用降压药,术前血压监测记录显示,其血压控制在130\/80mmhg左右,符合手术标准。
11月8日,手术顺利完成,但术后,市一院的护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小时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王建国的吻合口出血症状。
11月11日,王建国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发现,康泰医疗生产的涉案人工血管,存在吻合口密封性能不合格的问题,这是导致吻合口出血的直接原因。
而市一院在术后护理中的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反对!”杨晚栀话音刚落,张诚就猛地站起身,语气强硬,“审判长,原告方所述与事实不符!我方当事人在术前已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高血压患者手术风险较高,需严格控制血压,但患者在术前一周内,曾两次擅自停药,导致血压波动较大,这属于‘术前隐瞒病史’!
术后护理记录显示,护理人员每小时都对患者进行了生命体征监测,不存在疏漏。原告方将患者死亡归咎于我院,纯属无理取闹!”
张诚说着,从案卷里拿出一份护理记录原件,递给书记员:“审判长,这是我方提交的术后护理记录,上面有护理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时间,足以证明我院的护理流程符合规范。
另外,我方还申请了当时的主刀医生刘主任出庭作证,他可以证明术前已尽到告知义务,且患者存在擅自停药的情况。”
审判长接过护理记录,翻看了几页后,看向杨晚栀:“原告方对被告市一院提交的护理记录及证人出庭申请有异议吗?”
“有异议!”杨晚栀毫不犹豫地回答,“首先,被告提交的护理记录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
原告方曾向当时负责护理王建国的护士张某了解情况,张某表示,术后第二天,她因家中有事请假,并未在岗,但护理记录上却有她的签名,这显然是他人代签。
其次,关于主刀医生的证言,我方认为其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的客观性存疑。”
她一边说,一边打开ppt,投影幕布上立刻出现了两张照片——一张是护士张某的排班表,上面清晰地标注着11月9日张某“请假”;
另一张是护理记录的复印件,在11月9日的记录栏里,确实有张某的签名。
“审判长,大家可以看到,排班表与护理记录存在矛盾,这足以证明护理记录的真实性存疑。
此外,我方还提交了张某的书面证言,她因害怕被医院报复,不敢出庭,但愿意对证言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张诚的脸色微微一变,立刻反驳:“护理记录上的签名确实是张某本人所签!她请假后,担心工作被耽误,提前来到医院完成了记录,这在医院是很常见的情况,不能以此认定记录是伪造的!”
“常见不代表合规。”杨晚栀冷静地回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护理记录必须由护理人员在执行护理操作后及时书写,不得提前或延后,更不能由他人代签。被告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其提交的护理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审判长点点头,示意张诚坐下,然后看向康泰医疗的委托律师赵宇:“被告康泰医疗,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你方有何答辩意见?”
赵宇站起身,推了推眼镜,语气比张诚温和一些,但态度同样坚定:“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当事人生产的人工血管,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了质量检测,不存在产品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