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诏狱深处,潮湿的墙壁上跳动着昏暗的油灯光影,映照出刑架上那个血肉模糊的身影。河南郡贼曹掾李肃,三天前还是一位意气风发的低级官员,此刻却如同破败的玩偶,气息奄奄。他因一桩军械库失窃案被牵连,主审的廷尉右监急于结案,动用了大刑。李肃的惨叫曾彻夜回荡,最终换来了一份画押的认罪书,指认其与城外盗匪勾结。然而,就在案卷即将呈送尚书台定谳的前一刻,一份由御史暗行密查的完整证据链被悄然送至尚书令荀彧的案头——真凶另有其人,而李肃,不过是被真正的案犯、廷尉右监的妻弟栽赃陷害的替罪羔羊!这份迟到的证据,像一记响亮的耳光,抽在整个帝国司法体系的脸上,也彻底点燃了刘宏心中那团早就想要焚毁“刑讯逼供”这一司法毒瘤的烈焰。
德阳殿侧殿,气氛比诏狱的刑房更加凝重。刘宏面沉如水,将那份沾着无形血污的认罪书与御史暗行的调查报告并排掷于龙案之上,发出“啪”的一声脆响。下方,廷尉、几位参与审讯的官员,以及被急召入宫的卢植、荀彧、新任御史中丞等人,皆屏息垂首。
“看看吧!”刘宏的声音冷得像冰,“这就是我大汉的司法!这就是你们所谓的‘断案如神’!一份屈打成招的供词,几乎就要了一条无辜官吏的性命,险些让真凶逍遥法外!若非暗行密查,李肃的人头已然落地!尔等,有何面目穿这身官袍,有何面目食朝廷俸禄?!”
廷尉脸色惨白,噗通跪地,叩首不止:“臣…臣失察,臣有罪!请陛下治罪!”
那位动用大刑的廷尉右监更是体若筛糠,语无伦次:“陛下…臣…臣也是一心为了破案,那李肃刁滑,拒不招认,臣才…才用了些手段…”
“手段?”刘宏猛地站起身,走到他面前,居高临下地俯视着他,目光中的怒火几乎要将他焚烧殆尽,“你的手段,就是制造冤狱,草菅人命吗?!《汉律》是有刑讯之规,但岂是让你如此滥用,成为构陷无辜的工具?!‘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这句古话,说的就是尔等这般酷吏的丑态!”
他转身,目光扫过全场,最终落在卢植和荀彧身上:“卢师,文若,修律馆关于刑讯与证据的条款,议得如何了?朕不想再看到第二个、第三个李肃!”
卢植深吸一口气,出列奏道:“回陛下,臣等已初步拟定草案。核心在于‘重证据,慎刑讯’。规定审讯当以人证、物证、书证为主,口供仅为辅佐。严禁以拷掠为获取口供之主要手段,并对刑讯之适用条件、程序、限度、工具及违法刑讯之反坐,皆做了严格限定。”
荀彧补充道:“陛下,草案还规定,所有定案,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各项证据需能相互印证,指向同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之案件,需由同级或上级官府进行复核,尤其是对案卷中口供之真实性、刑讯之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
新的草案在修律馆内引发了比废除肉刑更为激烈的争论。如果说废除肉刑触动的是刑罚理念,那么限制刑讯、确立证据规则,触动的则是千百年来无数官吏赖以断案的“习惯”和“权力”!
以几位在廷尉府、各郡国担任法曹多年的老吏为代表的保守派,反应异常激烈。
一位来自京兆尹的法曹掾霍然起身,他脸上有一道早年追捕盗匪留下的刀疤,此刻因激动而显得更加狰狞:“卢公!荀令君!此议万万不可!‘人是木雕,不打不招’!若无刑讯,如何让那些奸猾之徒吐露实情?难道要靠我等苦口婆心去劝吗?盗匪凶顽,案犯狡诈,若无雷霆手段,如何震慑?这‘证据链’说来轻巧,凶器可能被丢弃,证人可能被收买或灭口,若案犯咬死不认,我等岂不是要眼睁睁看着真凶逍遥法外?此乃自缚手脚,纵容犯罪!”
另一位老吏也愤然道:“复核?层层复核,耗费时日,贻误战机!若遇流窜作案,等复核完毕,案犯早已逃之夭夭!办案讲究的是一鼓作气,快刀斩乱麻!如此繁文缛节,只会让官府办事效率低下,让恶人更加肆无忌惮!”
他们的观点代表了基层司法官吏最现实的担忧——习惯了依靠口供快速破案的模式,对于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去搜集、固定、分析客观证据的新模式,感到极大的不适应和抵触,甚至认为这是对他们能力的质疑和权力的剥夺。
支持改革的年轻博士则据理力争:“霍掾史!正因以往过于依赖口供,才导致冤狱频发!刑讯之下,痛楚难当,为求速死,何供不可攀?李肃案便是明证!证据虽难,却最为可靠!寻觅证据固然辛苦,但唯有如此,方能不枉不纵,维护律法公正!”
“效率?若以制造冤狱为代价的效率,宁可不要!复核虽耗时,却能最大程度避免错杀错判,此乃对生命之尊重,对律法之敬畏!”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焦点集中于:在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东汉,如何有效搜集证据?如何平衡办案效率与司法公正?限制刑讯是否真的会导致破案率下降?
刘宏再次亲临修律馆,他没有直接介入争论,而是带来了一个人——刚刚被平反昭雪,身上伤痕尚未痊愈的李肃。
李肃穿着干净的囚服(虽已平反,但程序上尚需时间释放),在两名侍卫的搀扶下,艰难地走入馆内。他脸色苍白,眼神中残留着恐惧与痛苦,但更多的是一种重获新生的茫然与悲愤。他不需要多说什么,仅仅是他站在那里,那满身的伤痕和憔悴的面容,就是最有力的控诉。
馆内瞬间安静下来,所有目光都聚焦在这个活生生的、从刑讯冤狱中捡回一条命的证据身上。那些主张严刑拷掠的官员,看着李肃,不少人都下意识地避开了目光。
刘宏走到李肃身边,扶住他颤抖的手臂,目光扫过全场,声音沉痛而有力:“诸公都看到了吗?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必要手段’制造出来的结果!一个原本忠于职守的官员,差点就成了你们追求‘效率’的牺牲品!你们告诉朕,为了抓住一个可能的罪犯,就可以肆意摧毁一个无辜者的人生吗?这样的‘效率’,与暴政何异?!”
他扶着李肃坐下,转身面对众人,语气斩钉截铁:“证据难寻?那就去想办法!可以细化现场勘查的要求,规范验尸、验伤的标准,鼓励使用笔录、绘图固定证据!可以明确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可以建立档案,对惯犯、特定作案手法的证据进行积累分析!办法总比困难多,关键在于想不想做,愿不愿意改变!”
他指着李肃:“至于破案率…朕宁愿十个案子暂时破不了,也绝不允许一个冤案发生!律法的尊严,不在于它抓到了多少人,而在于它的每一次判决,都经得起事实和良心的拷问!从今日起,‘证据为王,程序正义’必须成为我大汉司法的铁律!”
皇帝的态度如此坚决,并以李肃的惨状作为最直观的警示,使得保守派的反对声浪被强行压制了下去。
在刘宏的强力推动下,修律馆最终通过的《昭宁律·诉讼狱谳篇》中,关于证据和刑讯的条款极为醒目:
1. 确立证据中心原则:明确定罪量刑需以“证验明白”为前提,口供不得作为唯一证据。
2. 严格限制刑讯:规定只有在“赃证明白,而恃罪不招”等少数情况下,经主官批准,方可使用刑讯。并详细规定了刑讯的工具(如杖的规格)、部位、次数上限,以及刑讯时需有佐官、医者在场监督记录。
3. 规范证据种类与采集:明确将口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列为法定证据,并规定了基本的采集、固定规范。
4. 建立强制复核制度:对于判处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案件,案卷必须报送上级官府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包括证据是否充分、刑讯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雏形:明确规定“捶楚之下,所求无厌,证验不明,反复参差者,不得遽以为定案之据”,意指刑讯所得、矛盾不清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 严惩违法刑讯:对滥用刑讯、造成冤狱者,实行反坐,即以其施加于他人的刑罚反过来惩罚自身。
这套前所未有的、带着明显“慎刑”与“程序”色彩的司法规则,被正式写入律法,即将推向全国。
然而,就在新律诉讼篇草案即将封存,准备呈送皇帝做最后御览的前夜,荀彧在核查条款时,收到了一份来自冀州魏郡的密报。密报并非关于刑讯,而是提及了一桩看似普通的田产纠纷案。案中,豪强凭借伪造的地契(书证)几乎胜诉,而贫苦的一方虽有人证,却因证人与之有亲,其证言效力备受质疑,且缺乏其他物证佐证。
荀彧盯着这份密报,眉头深锁。他意识到,即便严格限制了刑讯,确立了证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甄别证据的真伪,尤其是面对豪强精心伪造的书证,以及如何平衡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仍是巨大的难题。李肃案是靠暗行才得以翻案,但天下案件千千万,不可能都依赖暗行。新的规则建立了,但执行规则的人,以及应对狡猾对手利用规则漏洞的能力,才是真正的考验。
“证据之辩,恐怕比刑讯之禁,更为漫长…”荀彧放下密报,望向窗外沉沉的夜色,喃喃自语。他知道,一场围绕证据真伪、证明力高下的,没有硝烟却更为复杂的战争,才刚刚开始。